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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温乐商初字第888号

赵欣欣与王伟芬、莫少华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乐清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1-11
公开日期
2014-01-25
所属地区
乐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赵欣欣,王伟芬,莫少华,蒋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温乐商初字第888号

原告:赵欣欣。

被告:王伟芬。

被告:莫少华。

被告:蒋娥。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欣欣诉被告王伟芬、莫少华、蒋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赵欣欣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1586元,减半收取793元,由原告赵欣欣负担。

审 判 长  杨士威

人民陪审员  何淑娜

人民陪审员  叶海丹

二〇一三年一月十一日代

书 记员  支培銮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