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温乐商初字第888号
原告:赵欣欣。
被告:王伟芬。
被告:莫少华。
被告:蒋娥。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欣欣诉被告王伟芬、莫少华、蒋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赵欣欣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1586元,减半收取793元,由原告赵欣欣负担。
审 判 长 杨士威
人民陪审员 何淑娜
人民陪审员 叶海丹
二〇一三年一月十一日代
书 记员 支培銮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