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珠中法立民终字第1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黄丽英,女,1971年9月21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
被
上诉人(原审被告):珠海市漾泉农庄有限公司,住所地:珠海市金湾区。
法定代表人:刘少英。
被
上诉人(原审被告):香港华城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香港九龙。
法定代表人:黄平,董事长。
被
上诉人(原审被告):珠海市平沙华大实业总公司,住所地:珠海市。
法定代表人:谢铮辉,总经理。
上诉人黄丽英因与被上诉人珠海市漾泉农庄有限公司、香港华城集团有限公司、珠海市平沙华大实业总公司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法院(2009)金民四初字第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黄丽英没有在规定期限内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黄丽英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董春杉
审 判 员 杨晓兰
代理
审判员 邝 鹂
二〇一三年一月十日
书 记 员 郑浩荣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