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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珠中法立民终字第1号

黄丽英与珠海市漾泉农庄有限公司、香港华城集团有限公司、珠海市平沙华大实业总公司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1-10
公开日期
2014-02-26
所属地区
广东省珠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案由
土地租赁合同纠纷
当事人
黄丽英,珠海市漾泉农庄有限公司,香港华城集团有限公司,珠海市平沙华大实业总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珠中法立民终字第1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黄丽英,女,1971年9月21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

被

上诉人(原审被告):珠海市漾泉农庄有限公司,住所地:珠海市金湾区。

法定代表人:刘少英。

被

上诉人(原审被告):香港华城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香港九龙。

法定代表人:黄平,董事长。

被

上诉人(原审被告):珠海市平沙华大实业总公司,住所地:珠海市。

法定代表人:谢铮辉,总经理。

上诉人黄丽英因与被上诉人珠海市漾泉农庄有限公司、香港华城集团有限公司、珠海市平沙华大实业总公司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法院(2009)金民四初字第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黄丽英没有在规定期限内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黄丽英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董春杉

审 判 员  杨晓兰

代理

审判员  邝 鹂

二〇一三年一月十日

书 记 员  郑浩荣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