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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温苍龙商初字第143号

郑秀秀与周忠拿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苍南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1-10
公开日期
2014-03-02
所属地区
苍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郑秀秀,周忠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温苍龙商初字第143号

原告:郑秀秀。

委托代理人:林良辉。

被告:周忠拿。本院在审理原告郑秀秀与被告周忠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

二〇一三年一月十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已庭外进行和解为由申请撤诉,系自由处分其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郑秀秀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675元,减半收取337.5元,由郑秀秀负担。

审 判 员 陈德锡

二〇一三年一月十日代

书记员 胡时彦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