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温苍龙商初字第143号
原告:郑秀秀。
委托代理人:林良辉。
被告:周忠拿。本院在审理原告郑秀秀与被告周忠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
二〇一三年一月十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已庭外进行和解为由申请撤诉,系自由处分其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郑秀秀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675元,减半收取337.5元,由郑秀秀负担。
审 判 员 陈德锡
二〇一三年一月十日代
书记员 胡时彦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