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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浙金民终字第44号

江天前与朱大昌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1-10
公开日期
2014-04-02
所属地区
浙江省金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当事人
江天前,朱大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浙金民终字第44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江天前。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李永红。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朱大昌。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吴益维。

上诉人江天前因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武义县人民法院(2012)金武东民初字第10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江天前于2013年1月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江天前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江天前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1370元,减半收取计685元,由上诉人江天前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金 桦

审 判 员  陈旻尔

审 判 员  杜月婷

二〇一三年一月十日代

书记员  周 莉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