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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衢江商初字第1693号

江山市通联泵业成套有限公司与辽宁通达泵业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山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1-10
公开日期
2014-03-10
所属地区
江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江山市通联泵业成套有限公司,辽宁通达泵业集团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江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衢江商初字第1693号

原告:江山市通联泵业成套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姜小明。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姚永义。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姚海木。

被告:辽宁通达泵业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文喜。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米楠。

委托代理人:赵强久。本院在审理原告江山市通联泵业成套有限公司与被告辽宁通达泵业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江山市通联泵业成套有限公司于2013年1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考虑到证据方面的问题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㈤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山市通联泵业成套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242元,减半收取4621元,由原告江山市通联泵业成套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柴燕

二〇一三年一月十日

书记员  蔡晴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