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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绍民初字第4002号

浙江绍兴昕欣纺织有限公司与胡华樑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1-10
公开日期
2014-03-09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劳动争议
当事人
浙江绍兴昕欣纺织有限公司,胡华樑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2)绍民初字第4002号

原告:浙江绍兴昕欣纺织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濮黎明。

委托代理人:周敏丽。

被告:胡华樑。

原告浙江绍兴昕欣纺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昕欣公司)诉被告胡华樑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11月2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

代理

审判员包旺建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昕欣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周敏丽,被告胡华樑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昕欣公司诉称:被告胡华樑在原告处从事电工工作,2012年6月20日突然离岗,经我公司多次催促,拒不回岗,给公司造成损失。2012年8月20日,被告向绍兴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该委后作出仲裁裁决。

原告不服部分仲裁裁决内容,特向法院起诉要求:1、判令原告无须支付被告工资9000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被告胡华樑辩称:对原告诉称的仲裁裁决过程无异议,对仲裁裁决书真实性无异议。我于2002年进入原告单位工作,2012年6月20日离开。我方要求原告支付的2012年4月23日至6月20日工资9000元及补贴500元,现自愿放弃。仲裁认定加班费56000元无依据,我也认可。我要求原告为我补缴2002年3月至2002年9月的养老保险金及2012年7月至2012年9月的养老保险、医疗保险。经本院审理查明,原、被告存在劳动关系,2012年6月20日,被告从原告处离职。2012年8月20日,被告向绍兴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1、确认双方劳动合同关系于2012年6月20日解除;2、支付2012年4月23日至6月20日工资9000月及补贴500元;3、支付加班费56000元;4、补缴2002年3月至2002年9月的养老保险金;5、补缴2012年7月至2012年9月的养老及医疗保险。该委后作出仲裁裁决如下:

一、自2012年6月20日双方解除劳动关系;2、昕欣公司支付胡华樑2012年4月23日至6月20日的工资9000元;3、驳回胡华樑的其他仲裁请求。

原告昕欣公司对该仲裁裁决部分内容不服,遂诉至本院,酿成纠纷。以上事实,由仲裁裁决书及双方当事人在庭审中所作的陈述等证据所证明。

本院认为,依法保护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构建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原、被告对双方存在劳动关系及2012年6月20日解除劳动关系陈述一致,本院对此予以确认。被告胡华樑在庭审中陈述自愿放弃2012年4月23日至6月20日工资,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支持。被告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加班的事实且当庭自认加班无依据,故对其主张的加班费56000元,本院不予支持。补缴社会保险不是民事诉讼受案范围,本案不予处理,当事人可通过另外途径主张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七条,

判决如下:

一、确认原告浙江昕欣纺织有限公司与被告胡华樑于2012年6月20日解除劳动关系;

二、驳回被告胡华樑的其他请求。案件受理费10元,依法减半收取5元,由被告负担,限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向本院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代理

审判员  包旺建

二〇一三年一月十日

书 记 员  骆俊斌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