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鄂汉阳执字第00056-1号
申请执行人:李培翰,性别:××,××年××月××日出生,××族,湖南省涟源县人,中北经济发展有限公司(原6803××)退休职工,:×××441X。
被执行人:李伟超,性别:××,××年××月××日出生,××族,湖南省涟源县人,长航××青山船厂退休职工,:×××2519。
被执行人:李烛辉,性别:××,××年××月××日出生,××族,湖南省涟源县人,武钢××国际贸易集团公司职工,:×××2516。
被执行人:李培庆,性别:××,××年××月××日出生,××族,:×××2033。申请执行人李培翰与被执行人李伟超、李烛辉、李培庆遗产应继承份额转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7月19日作出的(2012)鄂汉阳民一初字第0000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李伟超、李烛辉、李培庆未履行前述判决书所规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对位于武汉市汉阳区翠微横路16号122栋1-4号(建筑面积为53.04平方米)房屋一套重新办理房屋产权证,其房屋所有权归申请执行人李培翰所有。
二、注销原房屋产权证。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张 园
代理
审判员 欧 云
代理
审判员 林勤力
二〇一三年一月十日
书 记 员 孙 卓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