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浙台民终字第1042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章丽敏。
被
上诉人(原审被告):三门县振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金正德。
上诉人章丽敏因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三门县人民法院(2012)台三民初字第61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章丽敏于2013年1月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章丽敏申请撤回上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其撤诉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上诉人章丽敏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480元,减半收取240元,由上诉人章丽敏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陈文杰
审判员 牟伟玲
审判员 王文兴
二〇一三年一月九日
书记员 沈杭萍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