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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浙台民终字第1042号

章丽敏与三门县振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1-09
公开日期
2014-01-28
所属地区
浙江省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当事人
章丽敏,三门县振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浙台民终字第1042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章丽敏。

被

上诉人(原审被告):三门县振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金正德。

上诉人章丽敏因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三门县人民法院(2012)台三民初字第61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章丽敏于2013年1月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章丽敏申请撤回上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其撤诉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上诉人章丽敏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480元,减半收取240元,由上诉人章丽敏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陈文杰

审判员  牟伟玲

审判员  王文兴

二〇一三年一月九日

书记员  沈杭萍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