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杭拱民初字第192号原告韦某。被告杨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韦某诉被告杨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韦某于2013年1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韦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韦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韦某负担。
审 判 员 戴珍
二〇一三年一月九日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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韦某与杨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杭拱民初字第192号原告韦某。被告杨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韦某诉被告杨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韦某于2013年1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韦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韦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韦某负担。
审 判 员 戴珍
二〇一三年一月九日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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