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嵊州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绍嵊刑初字第9号公诉机关嵊州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林楚善。因犯盗窃罪于2010年5月26日被广东省河源市源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于2010年7月28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2年8月1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2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嵊州市看守所。辩护人任江峰。被告人陈生。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2年8月1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2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嵊州市看守所。辩护人商国东。嵊州市人民检察院以嵊检刑诉(2012)68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林楚善、陈生犯盗窃罪,于2012年12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建议对被告人林楚善判处四至六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对被告人陈生判处三至四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本院于同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嵊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姜青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林楚善及其辩护人任江锋、被告人陈生及其辩护人商国东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1、2011年9月16日16时许,被告人林楚善伙同他人在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虎门大桥北加油站停车场,趁任某对其牌照为粤B×××××号黑色本田轿车进行锁车之际,用事先准备的干扰器对遥控锁进行干扰,使该车无法上锁。待任某离开后,从其车内窃得挎包1只,内有面额均为1000元的深圳家乐福购物卡5张,现金人民币1700元等物,共计价值人民币6700元。2、2012年7月15日16时许,被告人林楚善、陈生在上三高速嵊州服务区东区,趁俞某对其牌照为浙A×××××号白色宝马轿车进行锁车之际,用事先准备的干扰器对遥控锁进行干扰,使该车无法上锁。待俞某等人离开后,被告人林楚善从其车后备箱处窃得索尼牌VPCZ1型笔记本电脑一台,从车内后排座位处窃得行李包一只,内有苹果牌MC965型笔记本电脑一台、苹果牌专用投影仪数据线一根、松下牌ZS10型照相机一只、尼桑天籁汽车钥匙一只、上海贝尔TR950无线上网伴侣一只、现金美元200元、面额均为1000元的中石化充值卡5张、各种消费卡等物,共计价值人民币23413.44元。综上,被告人林楚善结伙盗窃作案二起,窃得财物共计价值人民币30113.44元;被告人陈生结伙盗窃作案一起,窃得财物共计价值人民币23413.44元。案发后,嵊州市公安局从被告人林楚善处扣押赃款人民币8000元,从被告人陈生处扣押赃款人民币17000元,并已退赔给第二起盗窃中的被害人23413元。2013年1月8日,被告人林楚善的家属向本院退赔赃款5113元;本院已将该款及嵊州市公安局移送的赃款1587元共计6700元发还给被害人任某。上述事实,被告人林楚善、陈生在庭审中均无异议,并有被害人任某、俞某、许某的陈述,笔记本电脑及其配件的销售凭证,现场勘验笔录,辨认笔录及照片,扣押、发还物品清单,相关涉案物品的价格鉴定意见,中石化充值卡的情况说明,户籍证明,抓获经过,广东省河源市源城区人民法院(2010)源刑初字第156号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林楚善、陈生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结伙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盗窃罪,应依法惩处。被告人林楚善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从重处罚。鉴于两被告人能当庭自愿认罪,赃款已退赔等情节,酌定予以从轻处罚。
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应予支持;提出的量刑意见基本适当。辩护人分别以上述理由请求对被告人予以从轻处罚的量刑意见成立,本院予以采纳;但对辩护人提出被告人陈生是从犯的辩护意见与其所犯罪行不符,本院不予采信。根据两被告人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林楚善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
二○一二年八月十六日起至
二○一七年十一月十五日止)。
二、被告人陈生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
二○一二年八月十六日起至
二○一五年八月十五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 判 长 楼 益
人民陪审员 王国金
人民陪审员 贝仲林
二〇一三年一月九日
书 记 员 戴杰文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的、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第六十五条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前款规定的期限,对于被假释的犯罪分子,从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