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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绍诸湄商初字第38号

刘国永与宣玉凤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诸暨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1-09
公开日期
2014-04-24
所属地区
诸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刘国永,宣玉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绍诸湄商初字第38号

原告:刘国永。

委托代理人:顾祝清。

被告:宣玉凤。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国永与被告宣玉凤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刘国永于2013年1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自行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刘国永以双方已自行和解,款已付清为由申请撤诉,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国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依法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刘国永自愿负担。

代理

审判员  周敬涛

二〇一三年一月九日

书 记 员  郑小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