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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青执字第66号

申请执行人余国来被执行人王绍任、邹丽清���划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昌市青云谱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1-09
公开日期
2016-12-31
所属地区
南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余国来,王绍任,邹丽清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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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昌市青云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青执字第66号申请执行人余国来,男,1958年5月22日生,汉族,住江西省九江市。被执行人王绍任,男,1969年10月25日生,汉族,住南昌市青云谱区。被执行人邹丽清,女,1983年10月17日生,汉族,住南昌市青云谱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南昌市青云谱区人民法院(2011)青城民初字第323号民事判决书,于2012年9月4日向被执行人王绍任、邹丽清公告送达(2012)青执字第66号执行通知���等材料,限被执行人在公告期满后三日内自动履行(2011)青城民初字第323号民事判决书中规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没有履行。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王绍任、邹丽清在银行的存款人民币161840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或扣留、提取其相应的收入。不足部分,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谌维东

审判员  徐传国

审判员  许立元

二〇一三年一月九日

书记员  余 松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