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老河口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鄂老河口民初字第00074号原告老河口市大唐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老河口市。被告田瑞,男,1976年3月生,住老河口市。
原告老河口市大唐投资有限公司与被告田瑞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适用简易程序由
审判员刘华文独任审理。2013年1月9日原告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以双方已自行和解、纠纷得到了解决为由,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撤诉理由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老河口市大唐投资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0元,减半收取10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刘华文
二〇一三年一月九日
书记员 刘玉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