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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海法立刑初字第1号

郭桂免、赖沛忠一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海丰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1-09
公开日期
2020-02-28
所属地区
广东省海丰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事一审
案由
其他刑事犯
当事人
杜爱丽;郭桂免;赖沛忠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五十九条第二项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海丰县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3)海法立刑初字第1号自诉人杜爱丽,女,汉族,1976年11月13日生,广东省海丰县人,现住址广东省海丰县,被告人郭桂免,女,汉族,1982年6月6日生,河南省方城县人,现住址广东省东莞市,被告人赖沛忠,男,汉族,1975年4月7日生,广东省海丰县人,现住址广东省东莞市,自诉人杜爱丽以被告人郭桂免、赖沛忠涉嫌重婚罪,于2012年12月27日向本院提起控诉。

本院认为,自诉人向本院提起自诉的事实及提交的相关证据材料显示,二被告人于2003年起在东莞市常平镇共同生活并居住至今,并在东莞市常平镇举行结婚仪式,且于2010年10月20日在东莞市常平镇人民医院生育一名女孩。《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刑事案件由犯罪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如果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审判更为适宜的,可以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现自诉人未能提供有关证据证明二被告人犯罪地及居住地在海丰县辖区内,本案不属本院管辖,不符合自诉案件受理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五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对自诉人杜爱丽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接到裁定书的第二日起五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汕尾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

审 判 长  彭春英

代理

审判员  郭利通

人民陪审员  莫道源

二〇一三年一月九日

书 记 员  吴俊锋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刑事案件由犯罪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如果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审判更为适宜的,可以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五十九条人民法院受理自诉案件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符合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本解释第一条的规定;(二)属于本院管辖;(三)被害人告诉;(四)有明确的被告人、具体的诉讼请求和证明被告人犯罪事实的证据。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