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通中民终字第001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如皋市弘森染丝线厂。投资人韩跃林。委托代理人吴光华。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江苏大地蓝绢纺织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陆永泉。委托代理人何正华。
上诉人如皋市弘森染丝线厂因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如皋市人民法院(2012)皋民初字第078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如皋市弘森染丝线厂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应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如皋市弘森染丝线厂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二审案件受理费受理费210元,减半收取105元,由如皋市弘森染丝线厂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罗 勇
代理
审判员 张 勇
代理
审判员 高 雁
二〇一三年一月九日
书 记 员 王邵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