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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通中民终字第0017号

如皋市弘森染丝线厂与江苏大地蓝绢纺织有限公司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1-09
公开日期
2014-06-19
所属地区
江苏省南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案由
土地租赁合同纠纷
当事人
如皋市弘森染丝线厂,江苏大地蓝绢纺织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通中民终字第001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如皋市弘森染丝线厂。投资人韩跃林。委托代理人吴光华。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江苏大地蓝绢纺织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陆永泉。委托代理人何正华。

上诉人如皋市弘森染丝线厂因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如皋市人民法院(2012)皋民初字第078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如皋市弘森染丝线厂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应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如皋市弘森染丝线厂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二审案件受理费受理费210元,减半收取105元,由如皋市弘森染丝线厂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罗 勇

代理

审判员 张 勇

代理

审判员 高 雁

二〇一三年一月九日

书 记 员 王邵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