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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文民初字第149号

蔡建福与叶重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漳州市龙文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1-09
公开日期
2014-01-26
所属地区
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蔡建福,叶重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福建省漳州市龙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文民初字第149号原告蔡建福,男,1963年1月13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被告叶重新,男,1977年10月11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漳州市龙文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蔡建福与被告叶重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蔡建福于2014年1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其与被告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蔡建福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

代理

审判员  李芹生

二〇一三年一月九日

书 记 员  林 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