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漳州市龙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文民初字第149号原告蔡建福,男,1963年1月13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被告叶重新,男,1977年10月11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漳州市龙文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蔡建福与被告叶重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蔡建福于2014年1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其与被告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蔡建福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
代理
审判员 李芹生
二〇一三年一月九日
书 记 员 林 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