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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金义佛堂商初字第41号

瑞安市华威塑料制品有限公司与义乌市王红工艺品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1-09
公开日期
2014-01-22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加工合同纠纷
当事人
瑞安市华威塑料制品有限公司,义乌市王红工艺品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金义佛堂商初字第41号原告瑞安市华威塑料制品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张爱虎。委托代理人朱光先。被告义乌市王红工艺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永斌。本院在审理原告瑞安市华威塑料制品有限公司诉被告义乌市王红工艺品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在规定期限内预交本案诉讼费,也未提出缓、免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瑞安市华威塑料制品有限公司自动撤回起诉处理。

代理

审判员  楼煜波

二〇一三年一月九日

书 记 员  王树超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