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金义佛堂商初字第41号原告瑞安市华威塑料制品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张爱虎。委托代理人朱光先。被告义乌市王红工艺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永斌。本院在审理原告瑞安市华威塑料制品有限公司诉被告义乌市王红工艺品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在规定期限内预交本案诉讼费,也未提出缓、免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瑞安市华威塑料制品有限公司自动撤回起诉处理。
代理
审判员 楼煜波
二〇一三年一月九日
书 记 员 王树超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