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温乐虹商初字第11号
原告:黄建中。
被告:卓剑辉。
被告:郑丽萍。本院在审理原告黄建中诉被告卓剑辉、郑丽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黄建中未在规定期限内缴纳案件受理费,也未办理缓交、免交手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
代理
审判员 陈秋晨
二〇一三年一月九日
书 记 员 郑琦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