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温乐虹商初字第11号

黄建中与卓剑辉、郑丽萍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乐清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1-09
公开日期
2014-01-27
所属地区
乐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黄建中,卓剑辉,郑丽萍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温乐虹商初字第11号

原告:黄建中。

被告:卓剑辉。

被告:郑丽萍。本院在审理原告黄建中诉被告卓剑辉、郑丽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黄建中未在规定期限内缴纳案件受理费,也未办理缓交、免交手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

代理

审判员  陈秋晨

二〇一三年一月九日

书 记 员  郑琦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