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洋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洋民初字第00004号原告马某某,男,汉族,农民。被告卢某某,女,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马某某与被告卢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马某某于2012年12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马某某承担。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任保整
二〇一三年一月九日
书记员 薛彩妮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