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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洋民初字第00004号

马某某与卢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洋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1-09
公开日期
2014-04-29
所属地区
洋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马某某,卢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陕西省洋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洋民初字第00004号原告马某某,男,汉族,农民。被告卢某某,女,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马某某与被告卢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马某某于2012年12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马某某承担。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任保整

二〇一三年一月九日

书记员  薛彩妮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