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海盐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嘉盐刑初字第5号公诉机关海盐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徐祖金,男,1973年10月10日生,汉族,初中文化,非农户。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2年11月9日被海盐县公安局取保候审。海盐县人民检察院以盐检刑诉(2012)第53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徐祖金犯危险驾驶罪,于2012年12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月26日受理,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海盐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嫣红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徐祖金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2年11月1日晚,被告人徐祖金酒后驾驶号牌为浙F×××××的二轮摩托车途经海盐县武原街道庆丰路邮电新村小区东门路段时,被海盐县交通警察大队民警查获。经检验,被告人徐祖金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44毫克/毫升。上述事实,被告人徐祖金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胡某的证言,呼吸酒精含量检测记录表,提取血样登记表,嘉兴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理化检验报告,抓获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祖金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
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归案后,被告人徐祖金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依法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人徐祖金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零十天,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处的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代理
审判员 齐 奎
二〇一三年一月九日
书 记 员 张琴萍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