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谯民一初字第02962号
原告:尹家伟,男,1978年04月2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
委托代理人:牛建华,安徽亳乐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3416198910377641。
被告:朱超,男,1965年02月1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亳州市谯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尹家伟与被告朱超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尹家伟于2013年1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尹家伟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尹家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0元,减半收取125元,由原告尹家伟负担。
审 判 长 许 叶
代理
审判员 张士中
代理
审判员 ***
二〇一三年一月八日
书 记 员 陈莎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