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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谯民一初字第02962号

尹家伟与朱超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1-08
公开日期
2020-04-29
所属地区
安徽省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当事人
尹家伟;朱超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谯民一初字第02962号

原告:尹家伟,男,1978年04月2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

委托代理人:牛建华,安徽亳乐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3416198910377641。

被告:朱超,男,1965年02月1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亳州市谯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尹家伟与被告朱超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尹家伟于2013年1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尹家伟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尹家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0元,减半收取125元,由原告尹家伟负担。

审 判 长  许 叶

代理

审判员  张士中

代理

审判员  ***

二〇一三年一月八日

书 记 员  陈莎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