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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金义知民初字第53号

张禹富、广州大禹工艺品有限公司与吴云鹏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10)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1-08
公开日期
2014-01-27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当事人
张禹富,广州大禹工艺品有限公司,吴云鹏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金义知民初字第53号

原告:张禹富,男,1975年3月17日出生,汉族,经商。

原告:广州大禹工艺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禹富,总经理。二原告共同

委托代理人:周山清,广东南方福瑞德律师事务所律师。二原告共同

委托代理人:陈镇彬,广东南方福瑞德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吴云鹏,男,1989年10月30日出生,汉族,经商。

原告张禹富、广州大禹工艺品有限公司诉被告吴云鹏侵害著作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12月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进行审理,原告张禹富、广州大禹工艺品有限公司以原、被告已达成庭外和解协议为由于2013年1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张禹富、广州大禹工艺品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禹富、广州大禹工艺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张禹富、广州大禹工艺品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王亚萍

代理

审判员  王献华

人民陪审员  叶芹弟

二〇一三年一月八日代

书 记员  王 挺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