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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咸秦民初字第00465号

原告郭改玲与被告崔珣珣咸阳市新民驾驶职业技能培训学院王占利薛强天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咸阳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1-08
公开日期
2017-12-27
所属地区
咸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当事人
郭改玲,崔珣珣,咸阳市新民驾驶职业,技能培训学院,王占利,薛强,天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咸阳中心支公司

裁判文书全文

陕西省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咸秦民初字第00465号原告郭改玲。委托代理人程毅。被告崔珣珣。被告咸阳市新民驾驶职业、技能培训学院。法定代表人孟新民,该院院长。被告王占利。被告薛强。被告天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咸阳中心支公司。负责人张兴仓,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刘冬,该公司职员。上列当事人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

审判员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审理查明:2012年11月1日13时15分左右,被告崔珣珣驾驶陕D17**学号车沿西兰路由南向北行驶至肇事处向南掉头时,与由北向南薛强驾驶、原告郭改玲等乘坐的陕DT05**号出租车相撞,致郭改玲等受伤。经咸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秦都大队认定,被告崔珣珣负事故主要责任,薛强负事故次要责任,原告郭改玲无责任。事故发生后,原告被送往咸阳市中心医院抢救,诊断为1、鼻骨骨折。2、鼻部皮肤裂伤,共住院12天。出院医嘱:出院后继续治疗,避免鼻部受力。陕DT05**号出租车在天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咸阳中心支公司投有交强险和商业第三者责任险和不计免赔险。原告诉讼要求判令五被告承担原告医疗费、误工费等费用合计20000元,并由五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原、被告各方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在本调解协议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由被告崔珣珣一次性赔付原告郭改玲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共计人民币12500元整。

二、在本调解协议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由被告崔珣珣一次性赔付被告王占利车损4000元整。

三、上述款项履行完毕后,原、被告各方就本起事故再无其他争议。

四、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崔珣珣承担100元,由王占利承担50元。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经双方当事人在调解协议上签字或捺印起生效。

审判员  王维佳二0一三年元月八日

书记员  曹 倩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