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陇执字第00015号

杨峰申请执行黄爱琴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陇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1-08
公开日期
2014-03-24
所属地区
陇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杨某,黄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陕西省陇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陇执字第00015号

申请执行人:杨某,男,生于1981年11月10日。

被执行人:黄某某,女,生于1984年1月8日。黄某某诉杨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12月26日作出的(2012)陇民初字第00758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杨某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黄某某履行了其义务,申请人杨某已领取案件执行物品康佳29英寸彩色电视机一台、海尔全自动洗衣机一台、电冰箱一台、饮水机一台、DVD一台及床上用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2)陇民初字第00758号民事调解书第三项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李岁保

二〇一三年一月八日

书记员  张菁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