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丹东市振安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4)振安行初字第00002号原告李维军,男。委托代理人吴喜强,丹东市振兴区中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丹东市公安局振安分局,住所地丹东市振安区珍珠街255号。法定代表人于淼,局长。第三人李世全,男。
原告李维军诉被告丹东市公安局振安分局及第三人李世全治安行政处罚一案,本院依法受理。诉讼过程中,在未向被告及第三人送达情况下,原告主动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
本院认为,原告李维军申请撤回起诉,是自己的真实意思表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维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维军自愿负担。
审 判 长 林 杨
审 判 员 田晓菲
人民陪审员 孔舒悦
二〇一三年一月八日
书 记 员 刘 敏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