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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鄂武穴诉执初字第00040号

龚林交与朱芳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穴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1-08
公开日期
2016-12-19
所属地区
武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龚林交,朱芳

裁判文书全文

湖北省武穴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鄂武穴诉执初字第00040号

申请执行人:龚林交,男,生于1967年9月,汉族,住武穴市。

被执行人:朱芳,女,生于1969年10月,汉族,住武穴市。申请执行人龚林交依据已生效的(2001)武民初字第411号民事判决书,于2013年1月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3年1月6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朱芳已履行(2001)武民初字第411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全部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龚林交同意结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2013)鄂武穴诉执初字第00040号案执行结案。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 ? 郭博林执行员 ???  ?陈彬执行员 ?????喻政胜

二〇一三年一月八日

书记员 ??? ? 蒋明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