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玉环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台玉商初字第1831号
原告:浙江鑫煜燃料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黄玉香。
被告:林金女。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鑫煜燃料有限公司与被告林金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处分权,其意思表示真实,理由并无不当,故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鑫煜燃料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771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1385.5元,由原告浙江鑫煜燃料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孔庆周
人民陪审员 李美顺
人民陪审员 倪 海
二〇一三年一月八日代理
书记员 陈丽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