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江阳刑初字第4号公诉机关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光琴,男,1981年8月16日出生于四川省江安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四川省江安县。因犯盗窃罪于2012年3月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2012年5月17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12年7月1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24日被监视居住,同年8月28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泸州市看守所。被告人章某某,男,1981年10月8日出生于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因本案于2012年7月1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14日被取保候审。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检察院以泸江检刑诉(2012)42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光琴、章某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2年11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简化审,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任崇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光琴、章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2年7月份左右,被告人张光琴通过被告人章某某将他人盗窃的3辆摩托车先后卖给章某某、杨某某和曾某某,章某某明知张光琴所卖的上述3辆摩托车均是盗窃所得的财物仍予以购买和介绍杨某某、曾某某购买。经查证,上述3辆摩托车分别系彭某某、李某某、罗某甲被盗的物品,公安机关将其依法扣押并发还了被害人。经鉴定,上述3辆摩托车的价值共计人民币13044元。张光琴曾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12年5月17日刑满释放。上述事实,被告人张光琴、章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经庭审质证的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拘留证,取保候审决定书,监视居住决定书,逮捕证,扣押物品清单,发还物品清单,物证照片,被告人张光琴、章某某的户口信息表,价格鉴证结论书,摩托车发票、行驶证,被告人张光琴的前科刑事判决书、刑满释放证明书,证人杨某某、曾某某、叶某某、罗某乙的证言及其辨认笔录,被害人彭某某、李某某、罗某甲的陈述,被告人张光琴、章某某的供述及其辨认笔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光琴明知是犯罪所得的机动车而予以贩卖,被告人章某某明知是犯罪所得的机动车而予以购买和介绍他人买卖,其行为均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张光琴、章某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的事实和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张光琴曾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本罪,是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张光琴、章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章某某系初犯,其所购买和介绍他人购买的赃物已退还被害人,依法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张光琴、章某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本院决定对张光琴从重处罚、对章某某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与盗窃、抢劫、诈骗、抢夺机动车相关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张光琴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
二、被告人章某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三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张光琴的刑期自2012年8月28日起,扣除先行羁押的1个月6日,至2013年9月21日止。章某某的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四川省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蒋相立
人民陪审员 郑家华
人民陪审员 周守金
二〇一三年一月八日
书 记 员 黄 超附相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六十五条第一款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与盗窃、抢劫、诈骗、抢夺机动车相关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第(一)项明知是盗窃、抢劫、诈骗、抢夺的机动车,实施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的规定,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定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一)买卖、介绍买卖、典当、拍卖、抵押或者用其抵债的;……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