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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城执字第00511号

李XX、王XX申请执行被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市莲湖支公司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城固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1-08
公开日期
2014-01-07
所属地区
城固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李XX,王XX,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市莲湖支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陕西省城固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城执字第00511号申请执行人李XX,男。申请执行人王XX(又名王XX),女,系李XX之妻。被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市莲湖支公司。申请执行人李XX、王XX以(2011)城民初字第00159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被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市莲湖支公司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执行标的为352369.95元。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限期履行通知书后,被执行人已主动履行,本案现已执行完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城固县人民法院(2011)城民初字第0015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刘成岗

审判员 :张碧敬

审判员 : 孟 勇

二〇一三年一月八日

书记员 :张弘扬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