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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绍越民初字第45号

沈琦与冉辉、张小飞等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1-08
公开日期
2014-04-02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当事人
沈琦,冉辉,张小飞,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绍兴中心支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绍越民初字第45号原告沈琦。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沈荣水。被告冉辉。被告张小飞。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绍兴中心支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沈琦与被告冉辉、张小飞、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绍兴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沈琦于2013年1月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三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沈琦提出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沈琦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吕小丽

二〇一三年一月八日

书记员  李 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