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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浙金商终字第38号

黄璇与吴晓渊、朱海青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1-08
公开日期
2014-06-20
所属地区
浙江省金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吴晓渊,朱海青,黄璇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浙金商终字第3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吴晓渊。

上诉人(原审被告):朱海青。

被

上诉人(原审原告):黄璇。

上诉人吴晓渊、朱海青为与被上诉人黄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浦江县人民法院(2012)金浦商初字第256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吴晓渊、朱海青收到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通知后,未在通知规定期限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缓交、免交、减交申请,其不履行二审诉讼义务,依法应视为自动撤回上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四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吴晓渊、朱海青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浙江省浦江县人民法院(2012)金浦商初字第2565号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方 梅

审 判 员  吴志坚

代理

审判员  李建旭

二〇一三年一月八日代

书 记员  施秀慧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