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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合刑执字第01219号

沈建强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1-08
公开日期
2014-03-26
所属地区
安徽省合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案由
抢劫
当事人
沈建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合刑执字第01219号罪犯沈建强,男,1974年1月24日出生,汉族,文盲,安徽省宣城市郎溪县人,现在安徽省合肥监狱服刑。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于2004年12月12日以(2004)宣刑初字第216号刑事判决,认定罪犯沈建强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09年1月对其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执行机关安徽省合肥监狱于2013年12月9日提出减刑意见,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沈建强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努力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完成生产任务。自2008年8月至2009年3月获表扬奖励二次、记功奖励二次、禁闭一次。上述事实,有罪犯改造表现计分考核鉴定表、奖惩审批表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沈建强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沈建强减去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至2014年11月26日止尚未执行完毕的刑罚,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冯嘉志

审判员  洪 琳

审判员  潘常青

二〇一三年一月八日

书记员  葛 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