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洋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洋民初字第00273号原告郑某某,女,汉族,陕西省洋县人,农民。被告吴某某,男,汉族,陕西省洋县人,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郑某某与被告吴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郑某某于2013年1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郑某某自愿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郑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郑某某承担。
审判员 赵永恒
二〇一三年一月八日
书记员 梁 攀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