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洋民初字第00273号

郑某某与吴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洋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1-08
公开日期
2014-03-25
所属地区
洋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郑某某,吴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陕西省洋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洋民初字第00273号原告郑某某,女,汉族,陕西省洋县人,农民。被告吴某某,男,汉族,陕西省洋县人,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郑某某与被告吴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郑某某于2013年1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郑某某自愿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郑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郑某某承担。

审判员  赵永恒

二〇一三年一月八日

书记员  梁 攀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