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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金婺汤商初字第260号

郑晨晏与范益龙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1-08
公开日期
2014-01-20
所属地区
金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定作合同纠纷
当事人
郑晨晏,范益龙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金婺汤商初字第260号

原告:郑晨晏,

被告:范益龙,本院在审理原告郑晨晏诉被告范益龙定作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晨晏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2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郑晨晏负担。

审判员  沈松柳

二〇一三年一月八日

书记员  傅聪颖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