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金婺汤商初字第260号
原告:郑晨晏,
被告:范益龙,本院在审理原告郑晨晏诉被告范益龙定作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晨晏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2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郑晨晏负担。
审判员 沈松柳
二〇一三年一月八日
书记员 傅聪颖 来自
郑晨晏与范益龙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金婺汤商初字第260号
原告:郑晨晏,
被告:范益龙,本院在审理原告郑晨晏诉被告范益龙定作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晨晏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2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郑晨晏负担。
审判员 沈松柳
二〇一三年一月八日
书记员 傅聪颖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