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浙嘉知初字第123号
原告:上海水田商务信息咨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惠莉,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田志华,上海市千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嘉善县同一首歌歌城。
负责人:陈志峰,董事。
委托代理人:董建国,浙江南湖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钱芳妍,浙江南湖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上海水田商务信息咨询有限公司因与被告嘉善县同一首歌歌城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于2012年11月2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上海水田商务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以与被告嘉善县同一首歌歌城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3年1月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水田商务信息咨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52元,减半收取计276元,由原告上海水田商务信息咨询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马 蕾
代理
审判员 舒珊珉
人民陪审员 胡铭谦
二〇一三年一月八日
书 记 员 赵 瑾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