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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城执字第232号

孙绍鸾与孙键强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1-08
公开日期
2016-12-29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孙绍鸾,孙键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城执字第232号申请执行人孙绍鸾,女,1958年9月1日生,汉族,住青岛市城阳区。被执行人孙键强,男,1981年7月10日生,汉族,住青岛市城阳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孙绍鸾与被执行人孙键强债权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于2013年1月5日到庭履行15000元的还款义务,申请执行人同意放弃其他案款及利息,本案结案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2012)城民初字第298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兰清芬

审判员  刘书波

审判员  蒋 涛

二〇一三年一月八日

书记员  丁 扬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