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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舟嵊民初字第7号

杨某与俞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嵊泗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1-08
公开日期
2014-05-30
所属地区
嵊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杨某,俞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嵊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舟嵊民初字第7号原告杨某。被告俞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与被告俞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某于2013年1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原、被告双方已经达成和解协议为由申请撤诉,属其依法行使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后收取150元,由原告杨某负担。

审 判 员 沈洁琼

二〇一三年一月八日代

书记员 黄 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