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3)佛城法立保字第2号申请人佛山市禅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法定代表人杜梅,局长。委托代理人柯锦盛、李静怡。被申请人佛山市禅城区广泽陶瓷有限公司。住所地:佛山市禅城区。法定代表人廖志广。申请人佛山市禅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2013年1月7日依据其作出的佛禅人社行处字(2013)第1号《劳动保障行政处理决定书》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该《劳动保障行政处理决定书》认定佛山市禅城区广泽陶瓷有限公司的企业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系廖志广,经营地址:佛山市禅城区南庄镇龙津红光工业区。被申请人佛山市禅城区广泽陶瓷有限公司拖欠生产员工霍艳芬、邓秀莉等116人2012年7-12月份工资共1196343.4元;拖欠销售人员张群、李嘉杰等23人2012年4-12月份工资及提留共472069.68元,两款合计共1668413.08元。申请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第九十一条和《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作出如下处理决定:责令被处理人在接到本处理决定书之日起,两日内足额支付生产员工霍艳芬、邓秀莉等116人2012年7-12月份工资共1196343.4元;拖欠销售人员张群、李嘉杰等23人2012年4-12月份工资及提留共472069.68元,两款合计共1668413.08元。(具体人员名单和工资金额详见《佛山市禅城区广泽陶瓷有限公司工资表》)。申请人为防止被申请人转移财产,有效保障工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现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本院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二条、第九十七条和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佛山市禅城区广泽陶瓷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668413.08元,或查封、扣押其所有的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邬青山
人民陪审员 陈汝成
人民陪审员 陈惠珊
二〇一三年一月八日
书 记 员 吴桂萍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