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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佛城法立保字第2号

佛山市禅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与佛山市禅城区广泽陶瓷有限公司行政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1-08
公开日期
2016-09-30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佛山市禅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佛山市禅城区广泽陶瓷有限公司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3)佛城法立保字第2号申请人佛山市禅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法定代表人杜梅,局长。委托代理人柯锦盛、李静怡。被申请人佛山市禅城区广泽陶瓷有限公司。住所地:佛山市禅城区。法定代表人廖志广。申请人佛山市禅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2013年1月7日依据其作出的佛禅人社行处字(2013)第1号《劳动保障行政处理决定书》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该《劳动保障行政处理决定书》认定佛山市禅城区广泽陶瓷有限公司的企业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系廖志广,经营地址:佛山市禅城区南庄镇龙津红光工业区。被申请人佛山市禅城区广泽陶瓷有限公司拖欠生产员工霍艳芬、邓秀莉等116人2012年7-12月份工资共1196343.4元;拖欠销售人员张群、李嘉杰等23人2012年4-12月份工资及提留共472069.68元,两款合计共1668413.08元。申请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第九十一条和《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作出如下处理决定:责令被处理人在接到本处理决定书之日起,两日内足额支付生产员工霍艳芬、邓秀莉等116人2012年7-12月份工资共1196343.4元;拖欠销售人员张群、李嘉杰等23人2012年4-12月份工资及提留共472069.68元,两款合计共1668413.08元。(具体人员名单和工资金额详见《佛山市禅城区广泽陶瓷有限公司工资表》)。申请人为防止被申请人转移财产,有效保障工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现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本院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二条、第九十七条和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佛山市禅城区广泽陶瓷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668413.08元,或查封、扣押其所有的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邬青山

人民陪审员  陈汝成

人民陪审员  陈惠珊

二〇一三年一月八日

书 记 员  吴桂萍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