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温乐虹商初字第47号
原告:薛乐英。
被告:朱秀英。本院在审理原告薛乐英诉被告朱秀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薛乐英未在规定期限内缴纳案件受理费,也未办理缓交、免交手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
代理
审判员 陈秋晨
二〇一三年一月八日
书 记 员 郑琦霞 搜索“”
薛乐英与朱秀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温乐虹商初字第47号
原告:薛乐英。
被告:朱秀英。本院在审理原告薛乐英诉被告朱秀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薛乐英未在规定期限内缴纳案件受理费,也未办理缓交、免交手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
代理
审判员 陈秋晨
二〇一三年一月八日
书 记 员 郑琦霞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