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甬镇刑初字第19号公诉机关浙江省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喻某。因涉嫌犯侵犯著作权罪、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于2012年7月6日被宁波市公安局镇海分局取保候审。浙江省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检察院以甬镇检刑诉(2012)48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喻某犯侵犯著作权罪、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于2012年12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浙江省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蔡峰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喻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浙江省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2年6月至7月期间,被告人喻某为牟利,在本区蛟川街道后施菜场路47号盛昌针织棉品经营部内,向他人出售非法的音像制品。2012年7月6日被民警当场查获在售的光碟千余张。经鉴定,其中《中华战争》等1170张光碟属于非法音像制品,《妖艳名妓陈圆圆完整版》等109张光碟属于淫秽物品。上述事实,被告人喻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书证被告人喻某的身份证明、抓获经过、暂扣物品专用票据、暂扣物品、文件清单,鉴定书、鉴定报告书,搜查笔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喻某以营利为目的,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发行其音像制品,有其他严重情节,其行为已构成侵犯著作权罪;被告人喻某又以牟利为目的,贩卖淫秽物品,其行为又构成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对被告人喻某应数罪并罚。被告人喻某贩卖淫秽物品系犯罪未遂,依法可比照既遂犯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喻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并自愿认罪,依法予以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喻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可以宣告缓刑。公安机关查扣的盗版音像制品、淫秽光盘,应予以没收。据此,根据被告人喻某的犯罪事实和具体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第(一)项、第三百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三条、第六十九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六十四条的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喻某犯侵犯著作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犯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限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向本院缴纳);(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二、公安机关查扣的盗版音像制品、淫秽光盘,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代理
审判员 张小丽
二〇一三年一月八日代
书 记员 沈国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