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2)温瑞刑初字第2418号公诉机关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曾金友,务工。因涉嫌犯抢劫罪,于2012年9月2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3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瑞安市看守所。瑞安市人民检察院以瑞检刑诉(2012)291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曾金友犯抢劫罪,于2012年12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月17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瑞安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杨大伟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曾金友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1年10月份期间的三个晚上,被告人曾金友伙同他人在本市飞云街道云周繁荣村老年宫寻找抢劫目标,因故均未得逞。同年10月15日晚上,被告人曾金友伙同他人在本市飞云街道东风大桥下的公园内,对被害人陈某乙、陈某丙实施殴打、威胁,致陈某乙轻微伤,劫取现金人民币100余元、手机2只手机(价值计人民币3155元)。对于以上指控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了相应的证据,认定被告人曾金友的行为已构成抢劫罪,部分系犯罪预备,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二条之规定,予以惩处。
被告人曾金友辩称其没有参与指控的第1起抢劫。
经审理查明:1、2011年10月份的一天晚上,被告人曾金友伙同李某甲心、沈某、陈某甲、李某乙(均已判)经预谋,携带钢管,窜至本市飞云街道云周繁荣村老年宫内寻找抢劫目标。由于有摩托车经过,害怕被发现而离开现场。2、2011年10月份的一天晚上,被告人曾金友伙同李某甲心、沈某、陈某甲、李某乙经预谋,携带钢管,窜至本市飞云街道云周繁荣村老年宫内寻找抢劫目标。由于没有寻找到目标而离开现场。3、2011年10月11日晚上,被告人曾金友伙同李某甲心、沈某、李某乙、何建军(已判)经预谋,窜至本市飞云街道云周繁荣村老年宫内寻找抢劫目标。李某甲心、沈某、何建军先到达老年宫门口,被告人曾金友和李某乙因故未到老年宫。李某甲心、沈某、何建军遂离开现场。4、2011年10月15日22时许,被告人曾金友伙同李某甲心、沈某、黎某甲、黎某乙(均已判)经预谋,携带砍刀、钢管,驾驶两辆助动车窜至本市飞云街道东风大桥下的公园内,对被害人陈某乙、陈某丙实施殴打、威胁,致陈某乙受伤,劫取现金人民币100余元、手机2只。经鉴定,被害人陈某乙主要损伤为左耳廓一创伤长1.0cm及左颈部一创长3.0cm,其损伤程度为轻微伤;经估价,上述2只手机价值计人民币3155元。2012年9月25日,被告人曾金友在浙江省嘉兴市南湖区一网吧内被公安人员抓获。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庭审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1、被害人陈某乙、陈某丙的陈述,证明被抢劫的经过事实。2、证人李某甲心、沈某、黎某甲、黎某乙、陈某甲、李某乙、何建军的证言,均有指证被告人曾金友三次在本市飞云街道云周繁荣村老年宫寻找抢劫目标,后因故未得逞的事实。3、价格鉴定结论书,证明被害人陈某乙、陈某丙被劫手机价值的情况。4、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证明被害人陈统某情况。5、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证明被害人陈某乙、陈某丙报案的情况。6、抓获经过,证明被告人曾金友的归案情况。7、刑事判决书,证明上述同案人已判决的情况。8、人口基本信息,证明被告人曾金友的身份情况。以上证据能够互相印证,足以认定上述事实。被告人曾金友的辩解,与事实、证据不符,不予采信。
本院认为,被告人曾金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结伙持械采取暴力手段劫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抢劫罪。
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曾金友伙同他人共同参与的部分抢劫犯罪系犯罪预备,可比照既遂犯从轻处罚。为严明国法,惩罚犯罪,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不受侵犯,根据被告人曾金友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曾金友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罚金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2年9月25日起至2016年9月24日止)二、被告人曾金友对本院(2012)温瑞少刑初字第69号和(2012)温瑞刑初字第1287号判决书中所认定的对被害人陈统、陈海燕的退赔款承担共同退赔责任。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黄福明
人民陪审员 黄秀华
人民陪审员 杨协敏
二〇一三年一月八日
书 记 员 蒋佩佩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