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金义知民初字第57号
原告:张禹富,男,1975年3月17日出生,汉族,经商。
原告:广州大禹工艺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禹富,总经理。二原告共同
委托代理人:周山清,广东南方福瑞德律师事务所律师。二原告共同
委托代理人:陈镇彬,广东南方福瑞德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吴云鹏,男,1989年10月30日出生,汉族,经商。
原告张禹富、广州大禹工艺品有限公司诉被告吴云鹏侵害著作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12月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进行审理,原告张禹富、广州大禹工艺品有限公司以原、被告已达成庭外和解协议为由于2013年1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张禹富、广州大禹工艺品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禹富、广州大禹工艺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张禹富、广州大禹工艺品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王亚萍
代理
审判员 王献华
人民陪审员 叶芹弟
二〇一三年一月八日代
书 记员 王 挺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