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2)杭上催字第35号
申请人:西安西电电力电容器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袁洪亮。
委托代理人:华贻锋。申请人西安西电电力电容器有限责任公司申请公示催告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2年10月23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六十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
判决如下:
一、宣告票号码为3020005321569176,金额为40万元,出票人为浙江省出版印刷物资集团有限公司,收款人为湖南林源纸业有限公司,出票日期为2012年6月26日的银行承兑汇票无效。
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西安西电电力电容器有限责任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孙 丽
人民陪审员 王明珠
人民陪审员 韩思源
二〇一三年一月八日
书 记 员 王 燕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