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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温乐刑初字第1688号

游魏明组织卖淫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乐清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1-08
公开日期
2017-01-09
所属地区
乐清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游魏明,张志宝,陈理发,郑小燕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三百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2)温乐刑初字第1688号公诉机关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游魏明,男,1977年12月21日出生于福建省松溪县,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松溪县。曾因犯窝藏赃物罪于1998年10月30日被浦城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01年12月21日被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于2009年12月8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组织卖淫罪于2012年3月6日被关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1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乐清市看守所。被告人张志宝,男,1988年5月23日出生于福建省松溪县,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松溪县。因涉嫌犯协助组织卖淫罪于2012年3月6日被关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1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乐清市看守所。被告人陈理发,男,1977年5月2日出生于福建省松溪县,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松溪县。因涉嫌犯协助组织卖淫罪于2012年3月6日被关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14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乐清市看守所。被告人郑小燕,女,1993年7月24日出生于江西省横峰县,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横峰县。因涉嫌犯协助组织卖淫罪于2012年3月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1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乐清市看守所。辩护人欧阳俊,浙江海昌律师事务所律师。乐清市人民检察院以乐检刑诉(2012)145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游魏明犯组织卖淫罪,被告人张志宝、陈理发、郑小燕犯协助组织卖淫罪,于2012年12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乐清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黄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游魏明、张志宝、陈理发,被告人郑小燕及其辩护人欧阳俊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乐清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2年2月份至案发,被告人游魏明以印发名片散发许多宾馆客房招揽卖淫生意,在乐清市柳市镇一带宾馆里先后组织被告人郑小燕和王某1、王某2、詹某1、姚某从事卖淫活动。期间被告人张志宝、陈理发帮助散发卖淫卡片,被告人郑小燕将王某1、王某2介绍给游魏明从事卖淫活动。对于以上指控的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了被告人游魏明、张志宝、陈理发、郑小燕的供述,且有证人王某1、王某2、詹某1、姚某、詹某2、赵某的证言,抓获经过证明、检查笔录、扣押物品清单、名片、通讯录、手机通话记录清单、刑事裁定书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游魏明犯组织卖淫罪,被告人张志宝、陈理发、郑小燕犯协助组织卖淫罪。被告人游魏明系累犯,被告人张志宝、陈理发、郑小燕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提请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第一款和第三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予以判处。建议对被告人游魏明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以上六年六个月以下并处罚金,对被告人张志宝、陈理发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以上三年以下并处罚金,对被告人郑小燕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以上二年以下并处罚金。

被告人游魏明、张志宝、陈理发、郑小燕对指控的事实均无异议,被告人郑小燕的辩护人认为被告人郑小燕在协助卖淫中未获得任何利益,却用自己的自由为他人在牟利,本身也是个受害者,且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又系初犯,要求对被告人郑小燕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2012年2月份至案发,被告人游魏明以印发卖淫名片散发有关宾馆客房招揽卖淫生意,在乐清市柳市镇一带宾馆里先后组织被告人郑小燕和王某1、王某2、詹某1、姚某从事卖淫活动。期间,被告人张志宝、陈理发帮助被告人游魏明散发卖淫名片,被告人郑小燕将王某1、王某2介绍给游魏明从事卖淫活动。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1、被告人游魏明供述,2012年3月6日夜里,他在新世界宾馆里替郑小燕等外卖被抓住。他从小刘那里把按摩名片拿过来放在包里,然后和张志宝到金山宾馆、青年阳光宾馆、瑞都宾馆、民扬宾馆、金富华宾馆,一人从楼顶往下发,一人从楼下往楼顶发,就是到了一个房间,把名片从门缝下面塞进房间里,每天要发300-400张。两种名片正反面都是网上下载过来的美女图片,上面有电话号码。住宾馆的客人可以按上面的号码打电话给他的老板,老板就会给这些客人安排卖淫女到房间卖淫。王某1是郑小燕在2月份介绍给他认识的,小兰、小艳他原来在温州已经认识。2、被告人张志宝供述,2012年2月份,他从福建老家来到柳市镇,因没事做,后来和一个叫“阿某1”的人认识,就介绍他发名片,期间他也知道游魏明也在发,然后他就和游魏明一起发名片,发了二十来天到被抓为止。晚上他和游魏明一起,名片都放在他身上一个包里,然后到宾馆,从顶楼房间开始一层一层往下发,游魏明也把名片从房门的下面塞进房间里。两种名片正反面都有一张美女图片,还印有手机号码,名片都是“阿某1”转交给他的,发名片一个月能赚1800元左右。他没有认识卖淫女。3、被告人陈理发供述,2012年2月27日他从福建老家到柳市镇,29日开始一直到3月6日和张志宝一起到过柳市镇的青年阳光宾馆、金富华宾馆、名扬宾馆发过卖淫卡片。卡片是“阿某2”给他,卡片正反面都有从网上下载来的美女人照片和联系的电话号码,他和张志宝一样主要在发卡片,如果哪个客人想要嫖娼就按照卡片上的电话联系,由阿某1跟客人谈好嫖娼的价格后,阿龙再打电话给卖淫女到宾馆房间,卖淫女收到钱后会打电话给阿某1分钱。游魏明的情况他不清楚,只知道有发卡片。3月6日晚上,他和张志宝、杨某、阿某2及其两个朋友在玩,10时许阿某2叫他和张志宝到柳市镇青年阳光宾馆里等阿某1,杨某用面包车把他和张志宝送到青年阳光宾馆门口后,他被警察抓获了。4、被告人郑小燕供述,游魏明和她的前男朋友张志宝一起在柳市镇做卖淫生意,2012年2月27日左右,魏明打电话给她说手头没有女孩子,无法做介绍卖淫生意,让她过来帮忙,介绍几个女孩子卖淫接客。2月29日,张志宝和魏明把她们接到柳市镇,她到柳市就把王小倩和王某1介绍给魏明,她对女孩子说柳市这边卖淫生意好,赚钱快,钱还是对半分,王小倩和王某1过来后还和魏明当面谈好就开始卖淫,互相留了电话号码,有生意魏明会打电话给女孩子。对卖淫所得由魏明负责收钱。魏明以前在温州鹿城区介绍卖淫的时候就是魏明和张志宝一起接客人的电话,把名片印好发到宾馆里去,但是女孩子是魏明安排的,在柳市估计也是一样。3月1日凌晨,当时她在柳市镇聚贤旅馆101房间休息,她接到王某1135××××9662电话,电话是魏明打的,说柳市金山宾馆321房间有三个客人要小姐包夜,叫她过去。她到宾馆碰到王某1,两个人一起来到321房间里,房间里有四个客人,要三个小姐,说还差一个,她就让王某1打电话给魏明再安排一个小姐过来,她和王某1在房间里等,后来王小倩来了,等她们准备和客人包夜时客人表明身份是警察,三个人一起被带到派出所。5、证人王某1(珊珊)证言及辨认笔录,证实她是郑小燕叫过来卖淫的,郑小燕说其哥(魏明)和其前男友(张志宝)在柳市带女孩子上班(卖淫)叫她一起过来帮忙,赚了钱对半分,后来她通过郑小燕认识了上述两个人,她才知道原来该俩人是专门介绍卖淫,她和魏明等人互相留了电话号码,有客人要小姐上述俩人就会打电话给她。2012年2月29日晚上,他在魏明暂住处玩电脑,魏明的手机响了,客人要小姐包夜,魏明说手头只有两个人要等一下,魏明打郑小燕的手机,因停机了,她就用自己的手机拨打郑小燕另一个手机号码,然后魏明在电话里对郑小燕说金山宾馆321房间有客人要包夜叫郑小燕过去。后来她叫了一辆三轮车到金山宾馆门口碰到了郑小燕。俩人进去后客人说要三个女孩子包夜,她就打电话给魏明快点再叫一个女孩子过来,半个多小时,王小倩也来过了,她们准备给客人包夜时客人亮出警察身份,三个人被抓到派出所。被告人游魏明、张志宝的照片已经她辨认。6、证人王某2证言及辨认笔录,证实郑小燕原来在理发店里理发,因与老板娘吵架后,然后到柳市帮魏明一起专门做介绍卖淫的生意,还和她说做该生意赚钱比较快,叫她到柳市一起,其还说帮魏明忙赚了钱对半分。她知道魏明以前在温州专门做介绍卖淫的生意,带女孩子卖淫,在宾馆里发名片,客人要小姐就会和魏明联系,然后魏明打电话给她们这些卖淫女到宾馆,魏明手下卖淫女有郑小燕和王某1,张志宝和魏明一样负责发名片和接客安排。她和郑小燕等人谈好包夜1600元,快餐一次400元,都对半分。她们卖淫所得魏明会过来收钱的。2012年2月29日晚上,她从温州到了柳市,魏明打电话给她说金山宾馆321房间有客人要包夜1600元,她就坐三轮车到了金山宾馆321房间,郑小燕和珊珊(王某1)已经在房间里了,她们准备给客人包夜时客人亮出警察身份,三个人被带到派出所。她知道王某1也是郑小燕介绍过来卖淫的,卖淫生意好了,魏明和郑小燕等人就赚钱多。被告人游魏明、张志宝的照片已经她辨认。7、证人詹某1证言,证实2012年2月17日她在柳市镇新世界宾馆里开了613房间一直住在那里,到了25号她看到宾馆的地板上散落着印有美女图的卡片,上面有电话号码150××××7067,她发短信问有招工否,后来有一名男子打电话给她的地点,过了一会儿有个叫阿某3的男子来敲门。阿某3问了她的年纪、哪里人之类的话后就介绍了其工作情况,也就是保健按摩即和要求保健按摩的男子进行性交易,一次价格有500元、600元不等。她和阿某3讲定了生意(即卖淫)成功后分成对半分,即拿到600元俩人各得300元。阿某3有好几个手机,其中一个号码是150××××7067。她第一次卖淫是在2012年3月3日晚上,阿魏打电话给她说第一时间宾馆里一个房间有男客人要保健按摩,叫她开价600元,后来她一个人到了宾馆与一男子发生性关系,男子给她600元。出房间后她打电话给阿魏准备回新世界宾馆暂住处,过了一会儿阿某3过来拿走了300元。第二次在3月5日晚上,阿某3在电话里叫她到青年阳光宾馆有男子要保健按摩,发生一次性关系后,男子给她600元,事后她又告诉阿某3“已经做好了,钱已经拿来了,你什么时候过来拿”?阿魏告诉她瑞都宾馆有个房间里有一个客人要保健按摩,叫她过去,她又和一个男子发生一次性关系,男子给她600元,事后她发短信给阿某3说交易结束了。3月6日晚上20时许,阿某3到了她住的新世界宾馆拿了600元钱。3月6日晚上21时许,阿魏叫她到青年阳光宾馆4楼搞保健按摩,还叫了一辆面包车把她接到阳光宾馆,面包车里一男子还告诉她,性交成功了就发短信告知。她到了阳光宾馆4楼就被警察查获了。她被抓获后告诉警察阿魏还在她住的新世界宾馆613房间里等,警察赶到613房间把阿某3抓住了。阿某3就是被告人游魏明。8、证人姚某证言,证实2012年2月份,游魏明打电话叫她到乐清卖淫比较好赚钱,警察也不抓。事后游魏明让“卷发”接她到柳市镇金达来宾馆,游魏明与她说好五五分成,游魏明给了她一个诺基亚手机和一张卡,到了第三天晚上,游魏明打电话叫她到柳市镇瑞都商务宾馆一个房间卖淫,与一个30来岁的男子发生性关系,收了400元。之后的几天游魏明、“小谢”、“卷发”三个人都有打电话叫她到宾馆里卖淫,她在柳市瑞都商务宾馆卖淫三次,名扬宾馆二、三次、青年阳光宾馆二次。3月4日她从老家回来,游魏明到温州火车站接她,以后给她一个手机及一张卡,3月6日晚上游魏明、“卷发”、“小谢”、“胖子”、“小黑”和她一起吃饭,饭后游魏明几个人到宾馆发卡片,一会儿游魏明打电话叫她到柳市青年阳光宾馆,她进去就被警察抓获了。嫖客根据卡片上的电话联系游魏明等人,说好价格和地点后游魏明等人告诉她宾馆的房间和价格,她卖淫收钱后就和游魏明等人联系,交提成。除她以外的卖淫女还有小谢、小燕、小丽、还有一个不知道称呼。经照片辨认“卷发”即被告人陈理发,“小黑”即被告人张志宝,“小谢”即谢先芳。9、证人詹某2、赵某的证言,分别证实2012年2月29日晚上,他们来到乐清市柳市镇金山宾馆321房间,詹某2用宾馆的固定电话打给150××××7067谈价格,对方是个男的,最后谈好要三个小姐包夜,每个1600元,对方说手头只有两个女孩子,要他们等一下。一个多小时后来了两个,他们想拖延时间,其中一个女孩子打电话给其哥快点安排一个小姐过来,后来又过了半个小时,第三个女孩子进来后,民警亮明身份,将三个女孩子带到派出所。10、抓获经过证明、检查笔录、扣押物品清单、名片,证实被告人郑小燕于2012年3月1日被抓获,被告人游魏明、陈理发、张志宝于3月6日被抓获。缴获联系卖淫的手机5只、印有美女的图片61张、通讯录1本。11、手机通话记录清单,证实四被告人在介绍卖淫期间的通话记录。12、刑事裁定书、罪犯档案资料,证实被告人游魏明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01年12月21日被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于2009年12月8日刑满释放。13、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游魏明、张志宝、陈理发、郑小燕均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

本院认为,被告人游魏明组织他人卖淫,其行为已构成组织卖淫罪。被告人张志宝、陈理发、郑小燕协助游魏明组织他人卖淫,其行为已构成协助组织卖淫罪。

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游魏明原犯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满释放后五年之内又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之本罪,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郑小燕的辩护人认为被告人郑小燕有从轻情节的意见与查明的事实相符,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游魏明、张志宝、陈理发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法予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本院予以采纳。根据本案的事实及各被告人的犯罪情节、认罪悔罪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八第一款和第三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人游魏明犯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2年3月6日起至2017年9月5日止)。

二、被告人张志宝犯协助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2年3月6日起至2014年9月5日止)。

三、被告人陈理发犯协助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2年3月6日起至2014年7月5日止)。

四、被告人郑小燕犯协助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2年3月1日起至2013年11月30日止)。

五、随案移送的作案工具手机5只、卖淫卡片61张予以没收。上述罚金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陈 可

人民陪审员  万献明

人民陪审员  吴志丰

二〇一三年一月八日

书 记 员  虞莳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