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浙温民申字第92号申请再审人(原审被告):张淑震。申请再审人(原审被告):郑玉皇。
被
申请人(原审原告):许文巧。
被
申请人(原审被告):徐象虎。
被
申请人(原审被告):陈岳争。申请再审人张淑震、郑玉皇与被申请人许文巧、徐象虎、陈岳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苍南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4月13日作出(2012)温苍商初字第294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张淑震、郑玉皇不服该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审查期间,依法通知申请人张淑震、郑玉皇于2012年12月20日到庭,张淑震、郑玉皇收到本院传票通知后,没有在规定的时间到庭,也没有说明未到庭理由。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申请人张淑震、郑玉皇自动撤回再审申请处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林丽宏
审 判 员 周林环
代理
审判员 戴华斌
二〇一三年一月八日
书 记 员 黄欢乐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