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温苍龙民初字第120号
原告:陈成。
被告:王良坤。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成诉被告王良坤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陈成未在规定的预交期限内交纳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并不符合缓交、减交或者免交案件受理费的法定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
代理
审判员 胡时彦
二〇一三年一月八日
书 记 员 林志书 百度搜索“”
陈成与王良坤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温苍龙民初字第120号
原告:陈成。
被告:王良坤。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成诉被告王良坤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陈成未在规定的预交期限内交纳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并不符合缓交、减交或者免交案件受理费的法定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
代理
审判员 胡时彦
二〇一三年一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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