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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温苍龙民初字第120号

陈成与王良坤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苍南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1-08
公开日期
2014-04-03
所属地区
苍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当事人
陈成,王良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七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温苍龙民初字第120号

原告:陈成。

被告:王良坤。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成诉被告王良坤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陈成未在规定的预交期限内交纳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并不符合缓交、减交或者免交案件受理费的法定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

代理

审判员  胡时彦

二〇一三年一月八日

书 记 员  林志书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