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泰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温泰雅商初字第7号
原告:季宝庆。
委托代理人:吴彤。
被告:陈新旺。本院在审理原告季宝庆与被告陈新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按受理案件通知书的规定向本院交纳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
代理
审判员 池万澄
二〇一三年一月八日
书 记 员 林洲阳 关注公众号“”
季宝庆与陈新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浙江省泰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温泰雅商初字第7号
原告:季宝庆。
委托代理人:吴彤。
被告:陈新旺。本院在审理原告季宝庆与被告陈新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按受理案件通知书的规定向本院交纳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
代理
审判员 池万澄
二〇一三年一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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