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温泰雅商初字第7号

季宝庆与陈新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泰顺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1-08
公开日期
2014-01-28
所属地区
泰顺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季宝庆,陈新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泰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温泰雅商初字第7号

原告:季宝庆。

委托代理人:吴彤。

被告:陈新旺。本院在审理原告季宝庆与被告陈新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按受理案件通知书的规定向本院交纳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

代理

审判员  池万澄

二〇一三年一月八日

书 记 员  林洲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