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2)绍越民初字第4527号

谢某与苗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1-08
公开日期
2014-04-28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谢某,苗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绍越民初字第4527号原告谢某。被告苗某。本院在审理原告谢某与被告苗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于2013年1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谢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谢某负担。

审判员  罗国峰

二〇一三年一月八日

书记员  赵珠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