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金婺白商初字第421号原告姜丽萍。被告曹建林。本院在审理原告姜丽萍诉被告曹建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姜丽萍于2013年1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姜丽萍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姜丽萍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752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陈剑锋
二〇一三年一月八日代
书记员 杨 珊 微信公众号“”
姜丽萍与曹建林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金婺白商初字第421号原告姜丽萍。被告曹建林。本院在审理原告姜丽萍诉被告曹建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姜丽萍于2013年1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姜丽萍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姜丽萍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752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陈剑锋
二〇一三年一月八日代
书记员 杨 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