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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金婺白商初字第421号

姜丽萍与曹建林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1-08
公开日期
2014-01-20
所属地区
金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姜丽萍,曹建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金婺白商初字第421号原告姜丽萍。被告曹建林。本院在审理原告姜丽萍诉被告曹建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姜丽萍于2013年1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姜丽萍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姜丽萍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752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陈剑锋

二〇一三年一月八日代

书记员 杨 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