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三门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台三刑初字第18号公诉机关浙江省三门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许府台。2012年10月6日因本案被三门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7日经三门县人民检察院批准被逮捕。现羁押在三门县看守所。三门县人民检察院以三检刑诉(2012)26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许府台犯贩卖毒品罪,于2012年12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3年1月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三门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邵海霞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许府台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1年12月份至2012年9月份期间,被告人许府台在天台县、三××县等地多次向他人贩卖毒品。具体事实如下:1、2011年12月份的一天晚上,被告人许府台在天台高速公路路口将重1克的冰毒贩卖给林某,收取毒资800元。2、2012年清明前的一天晚上,被告人许府台来到三××县六敖镇包从听家楼下,将重0.5克的冰毒贩卖给林某,收取毒资400元。3、2012年4月底的一天晚上,被告人许府台在三××县凯悦宾馆对面银行门口,将重1克的冰毒贩卖给郑某,收取毒资800元。4、被告人许府台于2012年4、5月份期间的一天,在三××县泰星宾馆附近将重1克的冰毒贩卖给王某,收取毒资600元。5、2012年6月初的一天晚上,被告人许府台在三××县鼎红国际大酒店将重1克的冰毒贩卖给王某,收取毒资600元。6、2012年8月份的一天晚上,包从听联系被告人许府台购买毒品冰毒,将600元毒资打入许府台指定的银行账户。被告人许府台来到三××县六敖镇包从听家,将重1克的冰毒贩卖给包从听,7、2012年9月份的一天晚上,包从听将600元毒资打入被告人许府台指定的银行账户,向其购买毒品冰毒。被告人许府台来到三××县保罗大酒店楼下,将重1克的冰毒贩卖给包从听。上述事实,被告人许府台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林某、郑某、王某、包从听、许明连的证言、辨认笔录及照片、户籍证明、归案经过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许府台多次向他人贩卖毒品共计6.5克,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许府台自愿认罪,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许府台的违法所得应予以追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许府台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之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2年10月6日起至2017年10月5日止。)二、被告人许府台的违法所得人民币四千四百元予以追缴。罚金和违法所得限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向本院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递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陈道长
人民陪审员 何爱娟
人民陪审员 周昌熙
二〇一三年一月八日代
书 记员 章彩亚 来源:百度“”